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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澎湖縣稅捐稽徵處
發文字號: 澎稅消甲字第 09555018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澎湖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2 期 74-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使用牌照稅法 第 7 條
旨:
澎湖縣 96 年期使用牌照稅徵收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徵本縣 96 年期使用牌照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處主辦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下列事項,繼續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
              雄區監理所代辦,請納稅義務人逕行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
              所澎湖監理站洽辦。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提供徵收、催繳底冊檔案及相關統
                計表。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未稅案件(補發)繳款書地址查詢及送達取具送達證書。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清冊及磁片等資料之列印移
                送。
          (九)連線電腦設備購置及維護。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一)免稅案件之申請。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澎湖監理站,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
              里 121  號,電話:(06)9211167
          三、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稅捐稽徵處消費稅課,地址:澎
              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17 之 1  號,電話:(06)9279151 轉255 。
          四、檢附本處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徵契約。

附  件:澎湖縣稅捐稽徵處96年度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徵契約

         澎湖縣稅捐稽徵處            甲方(委託機關)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乙方(受託機關)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代徵 96 年使用牌照稅,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后:

     壹、乙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
              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照、定檢,輔導繳清
              欠稅及罰鍰)。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提供徵收、催繳底冊檔案及相關統計
              表。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未稅案件(補發)繳款書以補發當時最新戶籍地址投遞送達取具回執
              (或送達證書)後移送甲方處理。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清冊等資料(含警方逕行舉發
              者及甲方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檔案由與監理機關連線電
              腦傳輸。
          九、由監理機關提供連線電腦設備之購置及維護,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十一、監理機關代收轉送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申請書免備文經登記後
                逕寄管轄稅捐機關。
          貳、甲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開徵公告、宣導。
          二、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要點之研訂。
          三、免稅車輛之審核、管制及建檔。
          四、轉帳納稅證明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乙方批次催繳取具之回執(或送達證書),將展延日期及送達日期註
              記於連線電腦。
          七、車輛總檢查作業計畫之訂定、執行及成果之查報。
          八、違章審理、查報財產、欠繳稅款及罰鍰之移送強制執行。
          九、重、溢繳稅款之查欠、抵繳及退稅。
          參、權責區分:
          一、繳款書之印製與寄發:
          (一)開徵前,乙方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印製繳款書,套印工作洽甲方辦理
                。
          (二)乙方依車(稅)籍資料列印之繳款書,應確保列印品質,並詳為核
                對繳款書各欄項有無遺漏或錯誤,條碼有無模糊不清無法閱讀等情
                事。
          (三)乙方應於開徵前將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未於徵期前送達之繳款書,乙方應儘速利用車籍、駕籍檔或其他資
                料重新送達,並將送達證書移送甲方。
            二、徵期前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甲方應於開徵前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等依
                  規定辦理公告,並利用各種宣導媒介加強宣導,提示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如期繳納。
            (二)開徵時,甲方應錄製轉帳納稅帳戶檔乙份送乙方,由乙方交承包
                  商,乙方於扣款日前 10 日再送交異動完稅檔給承包商,避免重
                  複扣款。
            (三)甲方應切實釐正轉帳納稅帳戶檔使用牌照納稅義務人相關資料,
                  以利轉帳納稅業務。乙方應錄製轉帳納稅案件異常檔交查車籍主
                  檔,以產生所有異常案件最近一次異動原因及日期清冊,提供甲
                  方釐正轉帳納稅帳戶檔。
            (四)非媒體轉帳納稅案件,乙方應於限繳日期截止前 10 日將繳款書
                  及代繳清冊送交甲方,由甲方核對後轉送金融機關處理。
            (五)徵期前後,甲乙雙方應密切聯繫以期開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
                  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檔,以維檔案之正確。
            (六)補發繳款書及欠稅清冊,乙方應於滯納期滿,依甲乙雙方約定時
                  限內列印並完成送達取證,核課期間 5  年內尚未合法送達繳款
                  書者,以牌號、納稅人「統一編號」、鄉鎮市順序為鍵項列印繳
                  款書併同當年期欠稅補發取證,移送甲方批次建檔及移送執行。
          三、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案件亦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者,乙方需把
              握查詢建檔時效,縮短入案時間。
          肆、代徵經費:
          一、代徵經費,以專供代徵使用牌照稅所需之一切費用(含人事、繳款書
              、電腦軟硬體、轉帳納稅之作業手續費等),舉凡與代徵事務有關開
              支均屬之。
          二、代徵經費不論汽車、機車,均按稅收實徵淨額百分之 1.2  核算之。
              其核撥方式,應參照上年度代徵經費之額度按月勻撥,並於年度終了
              後再撥付剩餘款或收回溢付款。
          伍、免稅申請案件作業程序:
          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一般免稅車輛,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送乙方檢
              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送至甲方或由乙方傳真申請書給甲
              方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利用公路監理系統連線作業傳輸至公路監理
              系統記載、交回申請人至乙方或回傳乙方領牌建檔,作為免徵使用牌
              照稅之依據。
          二、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
              免稅車輛及第 11 款之離島免稅車輛,由申請人檢據相關資料向甲方
              申請,並將審核結果逕行登錄二代稅務徵課管理作業銜接系統,傳輸
              乙方參考。
          三、已辦妥免稅之車輛,因辦理遺損換牌或整批換牌等原因,重新領牌時
              ,乙方應通知甲方更正管制檔,免由納稅人重新申請。
          四、免稅車輛繳(註)銷重領牌照,須重新向甲方申請免稅。免稅車輛買
              賣過戶,應恢復課稅釐正稅籍資料。
          陸、稅籍管理及連線作業:
          一、透過公路監理系統連線作業,甲乙雙方應互相提供車籍及繳稅紀錄等
              相關資料。
          二、甲方於收到繳款書報核聯,應先辦理稅款之劃解,並將繳款書檔資料
              運用二代稅務徵課管理作業銜接系統傳輸至乙方作為銷號之依據,乙
              方如發現異常重(溢)(短)繳時,應派員至甲方,由甲方提供繳款
              書報核聯正本以便查對。
          三、乙方於電腦銷號作業後,定期產出之銷號異常清單,應掌握時效切實
              清理補銷,必要時甲方應配合提供繳款書報核聯正本,供乙方派出人
              員核對。
          柒、車輛總檢查辦理事項:
              車輛總檢查,由甲方洽請乙方及警察機關派員會同聯合執行之。檢查
              作業事項另訂之。
          捌、繳款書條碼無法閱讀而需以人工登錄,或車籍主檔錯誤無法順利轉帳
              納稅,暨發生其他錯誤,乙方必須支援必要之人力善後並依規定處置
              。
          玖、本契約委託代徵之權責劃分、應行辦理事項、代徵經費及業務連繫事
              項,係依據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2、5 、11、12、13  條訂
              定之。
          拾、雙方權責劃分,未能詳盡納入本契約,仍以原協定有案者為依循原則
              ;年度進行中新增之協調聯繫事項,得以行文方式處理,如有爭議,
              報請直屬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拾壹、本契約書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參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澎湖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方: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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