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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管字第 10911122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2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旨:
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條件「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
」之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本權
責辦理

主    旨:函為貴市中區民眾因火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申請安遷救助適用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1  日中市社助字第 1090075571 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2  目、第 11 款第 2  目規定,
              「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與「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直轄
              市自治事項,又查「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係貴市依社會救助
              法第 26 條授權及地方制度法第 3  章第 3  節「自治法規」相關規
              定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三、爰所詢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貴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第 6  條第 5  項
              但書「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依行政程序
              法第 9  條、第 36 條、第 43 條規定,本權責辦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本署秘書室(法制科)、災害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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