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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09300144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276-277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308-3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5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0 條
旨:
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
主    旨:有關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3 年 7  月 29 日局消預字第 0930014995 號函。
          二、查  貴局來文說明一表示略以:「於本市○○路○○○○巷內查獲…
              …」,請  貴局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相關
              規定調查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之行為人身分;調查後如違規行為人仍然
              不明,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得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對不特定人送達,並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逕予沒入
              上開違法之爆竹煙火半成品或原料進行銷毀。
          三、說明二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時間,請逕依實際需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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