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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海洋委員會
發文字號: 海保字第 109000499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2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3 條
旨:
海洋委員會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

主    旨: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
          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指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指定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三、本會指定依經濟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取得經濟
              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即屬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之公私場所,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海域工程,須先
              針對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本體及作業船舶,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
              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海洋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海保字第 11200
  095991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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