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8 期 18-19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5 期 10-11 頁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
主 旨:就貴會函詢有關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4870 號函。 二、按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 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裁定足資參照。是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傳體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採購事務者,或上開機關人員以外,根據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且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係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公務員。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政風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