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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7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85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85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05.17  工程企字
第 10200140060  號函參照,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
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損失,應無國家賠償法適用

主    旨:有關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之
          損失,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10 日國賠委會字第 1020000378 號函。
          二、本件函詢疑義,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102
              年 5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140060  號函略以:「關於國防部
              辦理採購,因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
              法令,而係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另
              為適法之處置(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
              ,應無國家賠償之虞。…關於廠商依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
              向機關請求償付之要件、範圍疑義,按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
              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上開『廠商』,係指『提出申訴之廠商』
              。又該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之費用,同條項已明定為『準備投
              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尚不包括『準備履約而投入之
              成本』及『因未能履約之所失利益』。…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
              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循行政訴訟解決。」(檢附
              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依工程會上開函說明,本件因招標機關依政府
              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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