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
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
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
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
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
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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