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459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依據法律
、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
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其他機關,另「中央委辦
」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範疇

主    旨:關於宜蘭縣政府所提地方自治權限及經費負擔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2  日台財庫字第 10403683210  號書函。
          二、本件謹就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表示意見如下: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
              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
              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
              。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
              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
              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102 年 6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5770  號及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本件宜蘭縣政府建議釐清
              中央與地方權責,如為中央委辦應由中央編列預算乙案,衍生來函所
              述如何區分中央委辦或地方自治事項疑義,其所稱「中央委辦」因屬
              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上開規定無涉,而屬地方制度法
              規定之範疇(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參照),
              貴部既已同時函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請俟其函復後參酌其意
              見處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