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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0130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
重站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取得土地所涉產權登記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交通部函以,臺北市政府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
          畫(三重站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取得土地所涉產權登記一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7  月 2  日發國字第 1030012590 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交通部 103  年 6  月 9  日交總(一)字第 103870015
              5 號函觀之,本件建設計畫係由交通部出資興辦,故本案有關用地取
              得不論係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或協議價購、徵收私有土地,其需用土
              地人均為交通部。惟交通部為辦理上開計畫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行政契
              約,並將有關需用土地取得權限一併委託臺北市政府,因此雖以臺北
              市政府之名義登記,然真正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其用地取得相關費
              用亦由交通部支付,故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取得協議價購、徵收之
              土地或國有地之撥用後,本應將本案土地產權登記為國有,並以交通
              部為管理機關,然因行政契約就產權之登記並未約定,以致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乃將取得之土地登記為臺北市有,惟此登記應僅係暫時
              代管之性質,此由行政契約第 7.1  點「本路段捷運設施完工後,由
              乙方(指臺北市政府)製作…其持分土地所有權之清冊…由乙方無償
              交付並移轉登記予甲方(指交通部)…」亦可資證明。至於已登記為
              臺北市有之土地嗣後如何為更名登記為國有,涉及地政登記實務,宜
              由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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