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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70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1 條
旨: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等規定,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主    旨:有關內政部函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警察機關交由郵政機關寄送車輛所有
          人信件遭退回之處理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6  月 22 日交路字第 1000031672 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占用道路
              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
              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
              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
              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
              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及依據本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占用道
              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以下稱處理辦法)係基於道
              路交通障礙排除之必要性與時效性,對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處理之規
              定(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41 期頁 193  至頁 194、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 98 年度簡字第 107  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逾期仍未清理或認
              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
              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依廢棄物清除。」明文規定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者,即逕行
              移送環境保護機關公告處理,此應為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清理
              程序之特別規定,且本條之公告期間一個月已較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期間 20 日為長,參酌前述本法迅速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
              輛之立法意旨,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
              之意。
          四、至來函所述「車輛所有人通知信件遭退回」,是否即屬「車輛所有人
              行方不明」之情形,仍請參考本部 100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07940  號函貴部之意見,本於權責認定之。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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