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 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 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中斷事由重行起算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2 月 8 日經授智字第 100200301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 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 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 、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而行政機 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 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 算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137 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詳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167 頁及 172 至 173 頁參照)。惟就個案消滅時效期間 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 本諸職權自行審酌。 三、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原處分機關於公法上請 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似仍得受領義務人所繳之罰鍰,而無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虞,惟已屆滿之執行期間不受影響,併予敘明(97 年 4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及 99 年 7 月 21 日法 律字第 0999019940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