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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0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旨: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任何人均可一望即知之瑕疵
存在者而言,如瑕疵程度非重大或非明顯,難謂該行政處分為無效,而僅
屬違法、得撤銷者,若為授益之行政處分,則其撤銷尚涉及信賴保護原則
之適用問題

主    旨:有關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於水庫竣工蓄水後始取得之所有權、設定之地
          上權或耕作權及登載之租約等權利,得否給予補償以辦理用地取得(徵收
          及撥用)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7  月 2  日水北產字第 09953011190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之無效者,係指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行政程序
              法(下稱本法)第 111  條參照)。又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
              疵之程度,不僅重大,且任何人均可一望即知而言,如其瑕疵非重大
              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是以,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下稱原民會)於已遭水庫蓄水淹沒之土地,為設定地上權、耕作
              權或登載租約之行政處分,因該行政處分形式上不具令一般人一望即
              知之瑕疵存在,尚非「無效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得撤銷之行政
              處分。
          三、又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
              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從而,因遭水庫蓄水淹沒之土地,事實上並無從事農作之可能,原民
              會基於前開違法之行政處分(設定地上權、耕作權或登載租約),接
              續作成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則屬另一違法之行政處分。又該
              土地既無從事農作之可能,原受益人(地上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
              )自無信賴表現可言,故本件原民會倘依職權撤銷上開違法處分時,
              受益人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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