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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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1
30 號函,與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1
40 號函,與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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