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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1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旨:
關於地方首長因案停職時,且處於經第 2  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之狀態,即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應停止其職務
之規定,倘若考量司法判決未確定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
務順利推動之虞,則建請貴部亦可考慮是否修法解決之
          3 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是否再予停職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0990045109 號書函。
          二、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 2  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定有明文。有關本件臺北縣貢寮鄉長因案停職,經第 2  審
              更審判決無罪而復職,再經第 3  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並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乙案,此時當事人既係處於經第 2  審法院判決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之狀態,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
              書應停止其職務之規定。
          三、次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文義既有斟酌餘
              地,倘考量司法判決未確定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務
              順利推動之虞,建議貴部亦可考慮是否修法解決。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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