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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50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旨: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
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
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
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
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主    旨:關於臺南市政府受理淹水救助金事件訴願案,涉及淹水受災戶逾 98 年 1
          0 月 2  日提出申請淹水救助金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8 年 11 月 30 日經水防字第 09851309680  號函及兼復臺
              南市政府 98 年 11 月 13 日南市行救字第 09826590930  號函。
          二、按依法賦予之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
              屬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經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釋在案。又行政
              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臺南市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
              訂定「台南市○八○八莫拉克颱風水災住戶淹水救助金發給作業規定
              」,屬行政規則,該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1  款所訂「受災之民眾應
              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之規定,其性
              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
              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申請人如逾越公告 10 日之申請期限,仍不影
              響其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8  條所定救助金之請求權。
              至於該請求權之時效是否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為
              5 年,涉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30 條所定之適用期間 3
              年是否為時效規定?此部分宜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就立法過程及意旨表
              示意見。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臺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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