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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05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3、75 條
土地法 第 34-1、73-1 條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
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
為之
          後,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權時,其無法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之處理方式執行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2  月 6  日台內地字第 0980012925 號函。
          二、查本部 97 年 10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70034346 號函復有關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函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依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權之執行疑義一案,業已解釋縱認標售行為為私法行為,除法規另
              有規定外,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在案。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該條所稱「法律
              另有規定」,依行政院(89)台法字第 06991  號函示,包括經法律
              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是以,倘另有其他關於送達
              事項之法律或經法律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規定者,自得優先
              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之適用,原則上係以應受送達人具體存
              在且為行政機關所知為前提,以個別通知方式為送達;例外對於不特
              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代替之(該法第
              75  條及第 100  條規定參照)。倘應受送達人之有無不明,是否具
              體存在無從查明者,自無行政程序法一般送達方式之適用餘地;惟似
              得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該法第 75 條規定,以公告方式為之(本部
              91  年 5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10700244 號函參照)。查「地政機
              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執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事項,係以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
              者為範圍,包括繼承人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及繼承人有無不明致未辦繼
              承登記者,無須以繼承人之有無加以審視區別。」為  貴部 92 年
              10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72982 號函所明示,故於繼承人有無
              不明之情形,雖非屬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本文規定:「依
              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
              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之情形,惟對
              於已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既得以公告方式徵詢渠等是
              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對於法律未明定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基
              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該項規定而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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