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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32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3、3、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
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
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署之具結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一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9  月 4  日局力字第 0970019131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四、執行職
              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處理駐瑞士代表處前代表劉○○曾任第 6  屆僑居國外國
              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是否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案,請求貴局提供劉前
              代表所簽署之具結書影本乙節,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政
              協助,貴局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所定情
              形外,不得拒絕(本部 92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20032559 號
              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3  款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
              、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復按同法第 1  條
              規定,個資法規範保護之對象,乃係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是以,本
              件所指具結書影本等相關資料,是否屬於前開規定以電腦處理之個人
              資料,宜請貴局視具體情形審酌之。如確屬個資法規範之客體,中央
              選舉委員會如為執行職務且符合行政協助之規定,貴局提供具結書影
              本予該委員會應屬個資法第 8  條但當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
              之情形,符合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非屬個資法規範之資料,則逕依
              依上開行政協助之規定辦理,並請注意個人隱私權益之保護。
          四、另本件所提具結人業已離職,應有個資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乙節,按個資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係指個資法施
              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所列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公務人員
              雖離職,其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本件情形似無個資
              法第 13 條第 3  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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