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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7004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9 條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 第 5 條
契稅條例 第 2、26 條
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
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
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主    旨:有關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契 
          稅,依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處罰時,涉及行政罰法第 9  條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996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 
              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第 1  項)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第 2  項)…」本法第 9  條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 
              處以行政罰時,應具備責任能力之一般規定,除其他個別行政法律對 
              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責任能力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法第 1 
              條但書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外,自有本法第 9  條之適用。又所 
              稱「行為」包括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之作 
              為。查契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對於違反同條例第 2  條所定申 
              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則本件契稅 
              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                                           
          三、至於前揭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時,其法定代理人應否受 
              罰乙節,案經提請本部行第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討論,多數委 
              員意見認為,法律就納稅義務主體已有明文規定:不包括法定代理人 
              。又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係為使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人在行政程序上仍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而設之規定。法定 
              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並不因而成為本條例規定之納稅 
              義務主體及受罰主體。是以,該法定代理人除與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 
              務人有本法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形外, 
              自不得逕以本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之。                 
          四、至於本條例對於違反申報義務行為之處罰,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 
              而不予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又非本條例規定之處罰對象,此種情形, 
              是否會產生行政法上義務之管制漏洞,造成租稅不公現象,建請貴部 
              依行政院函頒「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5 
              點規定,檢視相關法規,審酌有無修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檢送前揭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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