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642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2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 條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核二–仙渡 245KV  輸電
線路經陽明山國家公園段」案之申請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主    旨:關於貴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二–仙渡
          245KV 輸電線路經陽明山國家公園段」案之申請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23 日營署園字第 0960014279 號函。      
          二、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有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電公司)於 91 年 9  月 10 日向貴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
              陽管處)申請辦理「核二–仙渡 245KV  輸電線路經陽明山國家公園
              段」案,業經陽管處於同年月 25 日以營陽企字第 07587  號函復略
              以:「本案輸電線路跨經本園北側及西側,對該區生態、人文環境及
              景觀衝擊影響頗大,仍建請另覓其他替代路線與方案。」依上開函復
              意旨,陽管處已駁回臺電公司 91 年 9  月 10 日之申請案,該公函
              係屬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該駁回之行
              政處分自送達臺電公司起對其發生效力。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行
              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至於陽管處 95 年 3  月 10 日以營陽企字第 0950001047 號函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文,係確認陽管處 91 年 9  月 25 日函復臺
              電公司公函之法律性質,與前述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有關
              行政處分存續力之規定無涉。                                  
          三、至於臺電公司於 92 年 12 月 15 日檢送「興建計畫」及「預先評估
              環境影響」報告予陽管處,其路線及鐵塔數與 91 年 9  月 10 日之
              申請案不同,如臺電公司回歸 91 年 9  月 10 日之規模範圍提出申
              請,可否視為原申請程序之延續乙節,查臺灣公司 91 年 9  月 10 
              日之申請案,業經陽管處於同年月 25 日駁回確定在案,該案之行政
              程序業已終結,準此,縱臺電公司回歸原 91 年 9  月 10 日之規模
              範圍提出申請,仍屬另一行政程序之新開,而無從視為原申請程序之
              延續。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