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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財政部國庫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民法 第 114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0 條
菸酒管理法 第 46、58 條
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效力疑義

主    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則該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及原
          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9  日台財庫字第 096001038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
              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
              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故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處分送達前
              即已死亡者,因行政法關係之一方當事人已不存在,該行政處分即失
              所附麗而無從成立,自不生送達之問題。反之,倘行政處分於合法送
              達後,其相對人始死亡者,因該行政處分已合法送達,自仍發生效力
              ;此際,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該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
              課處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相對人本身者外,應由原處分相對
              人之繼承人繼受義務。
          三、次按行政罰者,係對於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
              利處分,因其具有「裁罰性」,故行政罰可認係屬專屬義務人本身之
              義務。又行政罰之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
              種類之行政罰,故現行行政法律中如有「沒入」之規定者,是否均屬
              具有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性質之行政罰,仍應視各該法律條文具體規定
              之立法意旨是否以制裁為目的而定。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管理法第 4
              6 條及第 58 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維護公共利益、菸
              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對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即已死亡者
              ,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
              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扣留物自應發還。反
              之,倘沒入處分已合法送達後,處分相對人始死亡者,該沒入處分因
              已生效,且應沒入之物業經扣留,則原已扣留之物自仍得繼續扣留並
              予以沒入之。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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