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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6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旨:
關於宜蘭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主    旨:關於貴署所屬宜蘭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乙案,檢查結果如說明二
          ,請貴署參考並督促改進。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業務檢查,業經本部指派法律事務司相關人員於 95 年 6  月
              26  日實施完畢,合先敘明。
          二、本次檢查項目分為業務面、管理面及其他方面 3  大類,業務面包括
              執行名義、93  年開始辦理分期繳納尚未結案之案件、核發執行(債
              權)憑證結案案件、逾期 3  年未結案件、93  年起特專案件退案情
              形共 5  個項目;管理面包括替代役男暨委外人員之管理、資訊安全
              管理、移案機關配合情形共 3  個項目。本次檢查結果如下,請貴署
              參考並督促改進:
          (一)業務方面:
                1.執行名義:抽檢 16 件,均合法無誤。
                2.分期繳納尚未結案之案件:抽檢 5  件,均符合規定。
                3.核發執行(債權)憑證結案之案件:抽檢 8  件,5 件符合規定
                  ,其餘 3  件略有疑義如下:
               (1)事實:本 3  件為 92 牌稅執 4034 號、93  牌稅 22846  號
                    及 94 牌稅執 26279-26283  號,均係滯欠汽車牌照稅,金額
                    均為 10 餘萬元,執行過程均係查無存款或薪資等債權,義務
                    人名下有不動產,惟倘執行不動產不符合比例原則,遂核發執
                    行(債權)憑證結案。
               (2)意見:按比例原則固係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所明定,以作為各
                    種行政執行類型共通應適用之法則,惟查前開 3  件案例,滯
                    欠金額並不大,義務人名下仍有不動產,然僅得核發憑證結案
                    ,似有違一般人之法律感情及對行政執行處之期待。準此,類
                    此案件之執行過程中,倘行政執行處在人力、物力及時間許可
                    之前提下,似可考慮由執行人員親至義務人住居所訪查,俾發
                    現有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例如電腦、音響、鋼琴、藝術品
                    等較高價值之動產)。
                4.逾期 3  年未結案件:抽檢 4  件,均符合規定。
                5.特專案件退案情形:抽檢 6  件,均符合規定。
          (二)管理方面:
                1.替代役男、委外人員之管理:經查替代役男工作規劃得宜,工作
                  項目恰當,寢室分配妥適,環境井然有序,管理措施完備,均值
                  肯定。惟在家電設備方面,因該處現有 20 名替代役男,其用 1
                  間起居室(文康室),由於使用人數較多,夏季天氣炎熱,起居
                  室(文康室)現有電風扇僅 2  台,似有不足,可考量於經費許
                  可範圍內斟酌改善之。
                2.資訊安全管理:經查電腦主機房加鎖管制,上網密碼由專人保管
                  ,替代役男僅協助資料比對或整理,不得查詢當事人資料,監控
                  嚴謹,管理情形良好。
                3.移案機關配合情形:經查移案機關派駐人員與執行處人員業務聯
                  繫與分工情形良好。
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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