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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34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有關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加
倍收取之費用係屬使用規費或為具懲罰性之行政罰疑義
主    旨:有關嘉義縣竹崎鄉於其公墓使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未經申請擅自使
          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加倍收取之費用,究
          屬使用規費之性質,或為具懲罰性之行政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8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40901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
              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
              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第 1  項)。直轄市法規、縣(
              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
              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
              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第 2  項)。」準此,鄉
              (鎮、市)不得於其自治條例(規章)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本件嘉義縣竹崎鄉於其公墓使用收費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未經申請
              擅自使用墓基經查獲者依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其中有關依
              收費標準 6  至 8  倍徵收之費用,性質上如屬行政裁罰,則與上開
              地方制度法規定有悖;如屬罰鍰,僅因行為人未經申請擅自使用墓基
              ,即依收費標準徵收 6  至 8  倍之費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此等
              部分仍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至加倍收取之費用是否為使用規費
              之疑義,  貴部既已函詢規費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在案,宜請
              參考該部意見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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