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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273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民法 第 148 條
旨:
因機關疏失漏發三節慰問金,其補發期間須否受請求權時效限制疑義
主    旨:所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總局自民國 89 年至 94 年間因機關疏失漏發
          某工友之三節慰問金,其補發期間須否受請求權時效限制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7  月 11 日局企字第 0950015778 號書函。
          二、按行政機關與工友之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裁字第 296  號裁定參照)。至於行政機關比照行政院令頒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 1  點第 2  款規定:「各機關於每年
              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
              禮品或禮券。」,發給退職工友上開三節慰問金,究屬公法上給付關
              係或私法上之贈與,容有不同之見解。惟不論其屬為何,於行政程序
              法第 6  條明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
              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
              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另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亦明定:「行使權
              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等規定之原則。是以,本案
              行政機關是否補發退職工友之慰問金,請  貴局參酌上開說明及規定
              ,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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