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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14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6 條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0 條
旨:
公開施工品質查核結果相關資訊適法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擬將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所為之施工品質查核結果相
     關資訊對外公布,是否符合行政罰法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4  月 7  日工程法字第 0950012374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
       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佈姓名或名
       稱、公布照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是影響名譽之處分既為其
       他種類之行政罰,亦應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有關依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所公布之施工品質查核結果相關資訊(含擬新增之
       「監造單位」、「承攬廠商」及查核紀錄),並非以廠商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所為公布,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三、次按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
       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貴會據此訂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其中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定期公告
       查核小組查核情形。……」,依上開規定,母法並未就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定期公告之內容及範圍授權, 貴會擬將施工品質查核結果之公
       布,新增「監造單位」、「承攬廠商」及具體詳細之查核紀錄等項目
       ,有無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似值斟酌。
     四、末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
       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同法
       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
       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件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查核結果係屬政府資訊,而公共工程之施工攸關人民權益,依
       前揭規定,自得主動公開之,惟其是否屬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
       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是否可能侵害其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而有
       應限制公開之情事,或縱有上開情事基於公益之考量仍有公開之必要
       ,請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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