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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075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39、68 條
旨:
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
主  旨:關於貴所函詢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
          述意見時,是否應依同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以掛號送達疑義一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所 95 年 2  月 17 日雲縣畜防(五)字第 095000044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由郵政機
       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
       影響者,應為掛號。」查郵務送達以一般郵遞方式為常,然間或難免
       有不能確實到達之弊;掛號郵遞方式固能防此流弊,卻耗費不貲;為
       求在人民權益與行政經濟利益兩者間得以均衡,爰折衷規定郵務送達
       原則上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
       者,應為掛號。
     三、次按本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前,除已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乃考量該等處分之作成將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對
              於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因此,行政機關依本法第 104  條規定
              以書面通知處分析對人陳述意見時,仍以依本法第 68 條第 3  項但
              書規定,以掛號送達為妥。
正  本: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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