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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85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70、71、78、86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2、33 條
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主  旨: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12 月 9  日高市府海一字第 0940061878 號函。
     二、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
       ,至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
       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船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
       地方主管機關。(第 1  項)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必要時,……。(第 2  項)」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前條及第 1  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
       經理人及營運人。」準此,外籍船舶於我國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
       治法,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之公文書應以船長、船舶所有
       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應受送達人,並依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69 條以下規定,向其為送達。倘該應受送達之人
       為外國人,又不合於本法第 70 條之規定,亦無第 71 條之情形,即
       應依本法第 86 條規定為囑託送達。本件來函說明二之(一)所稱外
       籍船舶之國內船務代理公司,其性質為何?是否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所指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
       人;或上列人員之代理人?代理權限範圍如何?應予釐清。如為前者
       或就該事項據代理權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
       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
     三、另有關主管機關為公示送達,應按本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2  項
              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
              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
              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 1
              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
              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2
              項)」上開規定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
              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
              方法為送達者而言(本部 90 年 11 月 5  日法 90 律字第 039713 
              號函參照)。本件有無本法第 78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宜請主管機關
              就個案情形及職權調查審認之。至關來函說明二之(二)情形,屬於
              執行層面,尚無法律適用疑義,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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