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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36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有關臺灣省政府輔導省級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輔導管理事項可否受理新設
基金會申請案之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省政府輔導省級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輔導管理事項,可否受理新
          設基金會申請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19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7382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
              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亦有相同規定)。準此,精省後已無省級地方
              自治團體,依法應不得再成立省級財團法人,合先敘明。行政院 90
              年 5  月 21 日台 90 研綜字第 0012459  號函有關中央委託臺灣省
              政府辦理事項包括「輔導省級教育、文化、體育團體事項」,臺灣省
              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第 5  條第 2  款第 3  目亦規定,臺灣省政府文
              教組掌理「省級文教基金會之輔導管理事項」,應指臺灣省政府具輔
              導管理精省前已成立之省級文教基金會之權限。至於有關可否受理新
              設基金會申請案之疑義,臺灣省政府既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並受行政院
              委託辦理輔導省級教育、文化團體事項,宜請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
              釋示為宜。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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