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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246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133、13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20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 條
旨:
關於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期之擇定,是否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等疑義,本部
          廳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6  月 27 日中選法字第 0943500108 號函。
          二、按我國地方自治制度,除憲法及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外,以地方制
              度法為依歸,而有關選舉罷免制度,就憲法第 130  條、第 133  條
              及第 134  條等規定以觀,除憲法及增修條文已有之定外,均明文規
              定須以法律定之,準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舉罷法)
              ,係就中央與各級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為統一之規定;地方制度
              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僅規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各該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至於選舉罷免
              等事務之規範仍應優先適用選罷法之規定,似無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之
              問。合先敘明。
          三、又貴會依選罷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本即有權監督省、縣(市)
              及鄉(鎮、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鄉(鎮
              、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此係屬於上下級機關
              間之監督,包括適法性及妥當性監督,與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
              之適法性監督有別,貴會本於上級機關之地位,並以具有公益上之理
              由介入下級機關之管轄權限為妥當性之監督,尚無不許理。
正    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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