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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223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92 條
旨:
為調整行政院內部單位,人事長核布派令及作成行政處分之效力疑義
主  旨:有關貴局如調整為行政院內部單位,人事長核布派令及作成行政處分之效
     力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6  月 8  月局企字第 0940062394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
       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
       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
       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家各機
       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所明定。
       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 年 11 月
              7 日台(74)組一字第 081  號書函、本部 90 年 4  月 6  日(90
              )法律字第 009007 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貴局如調整成為
              行政院之內部單位,既非機關已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
              所定行政機關之要件,倘乃以人事長名義核布派令,自與行政處分之
              要件規定不合,就法制而言,終有不宜。惟如基於授權或內部分工,
              由人事長決行而已行政院院長名義發布派令,尚無不可。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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