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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212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關於受訓人員之身分地位等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受訓人員之身分地位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1  日公訓字第 0940004295 號函。
          二、按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
              惟於技術上有待行政機關代其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第 2  項參照),而該公共事務是多數公務員共同參與之機
              關的意表表示,是以,行政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應就個案具體情事
              判斷之。本件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為之實務訓練工作,既係由各職
              缺所在之機關(構)學校,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指導、監督
              而共同參與完成,應不影響行政行為對外之效力。
          三、至前揭人員於訓練期間如何承辦業務,其承辦業務發生爭議或違法時
              應如何究責等疑義,因涉各相關公務人員訓練法令規定,宜由權責機
              關表示意見。
正    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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