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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17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4、15、16、31、33、34、35 條
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
     人員代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5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4578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至於有
       關代理人員應具備何種資格或身份,該法尚無明文規定。準此,本件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
       ,係屬政策考量問題,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惟基於地
       方政務順利推動起見,自宜由相當層級或具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代理
       較為妥適。另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候選人之積極或消極資
       格者,即機關所進用之機要人員,不宜或依法不得代理鄉(鎮、市)
       長,應不待言。貴部來函說明二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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