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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009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規費法 第 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及規費法乙
     案,本部僅就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5  日台財庫字第 09403500250  號書函。
     二、按法規命令之發布,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應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另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業務主管機
       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
       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
       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規費法上開規定之「公告」似僅為行政機關訂定規費相關法規命令
       使人民周知之方式,應非行政程序法首揭法規命令發布之特別規定,
       為免影響法規命令之效力,仍應實踐行行政程序法首揭規定之程序。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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