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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530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96 條
農會法 第 25、25-1 條
旨:
農會新進總幹事年齡限制疑義
主  旨:關於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3 年 12 月 24 日農輔字第 0930160742 號函。
     二、按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各級農會新進總
       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同條第 2  項規定:「現任總幹事
       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觀之,所稱『新進總幹事
       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究何所指?宜請主管機關探究其立法意
       旨。次按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
       立後 60 天內為之,推知各理事會聘任總幹事之時間不一。又總幹事
       「遴聘期日」於登記時是否確定?如尚未確定,如何推算是否於「遴
       聘期日」已超過 55 歲,恐有疑義。
     三、次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有:(一)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
       起當事人之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二)信賴
       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且該信賴行為與信賴基
       礎間須有因果關係。(三)信賴值得保護:例如授益處分當事人無行
       政程序第 119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 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
              字第 0910700023 號函參照。)本件所涉內政部 77 年 12 月 19 日
              台內社字第 661487 號函略以:「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年齡及經歷年
              資,應計算至登記時為準。」,依來函資料析述,貴會訂定之改選工
              作計畫及進度流程,新任總幹事候聘人從登記至資格審查完成合法遴
              聘時,前後時間約 4  個月至 5  個月,如新進總幹事候聘人登記時
              年齡未屆滿 55 歲,其經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
              至報到就職時超過 55 歲,如主管機關認為不符合聘任資格條件而不
              得聘任,則新進總幹事候聘人有否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因設具體事
              件事實認定,請 貴會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四、至於 貴會擬停止適用內政部 77 年 12 月 19 日函釋,並以向農會
            報到就職日不得超過 55 歲為準,並於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上依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加註附記清楚,事涉具體個案總幹事遴選合
            格人員名冊之作成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函未就此詳為敘明,因事實尚
            有不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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