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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387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38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45 條
規費法 第 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說明有關臺中縣政府制定「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報請備查案
主    旨:有關臺中縣政府制定「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報請備查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台內資字第○九三○○六七八五○號書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未明
              定行政資訊公開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凡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行政資訊之行政機關皆適用之。本部既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從而本自治條例如主旨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陳報本部備查,尚乏依據。
          三、次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二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亦適用該辦法。準
              此,地方自治團體即得依據該辦法,辦理有關行政資訊公開事宜,尚
              無自行訂定「資訊公開自治條例」之必要。如涉及收取費用問題,應
              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及規費法訂定相關收費標準。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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