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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33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35 期 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0、46 條
旨:
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 (含垃圾焚化灰渣)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
」開發計畫案開發計畫
主    旨:關於署名新竹縣橫山鄉反掩埋場自救 (治) 委員會者陳請  貴署提供偉○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審之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 (含垃圾焚化灰
          渣)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開發計畫案開發計畫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營署綜字第○九三○○四九九五五二號函
              。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
              政程序中當事人裁判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上
              權利,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行政程序當事人實施行政程序,故行政程
              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皆不得依據該條規定閱覽卷宗
              。至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則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序之公
              開化與透明化,其公開之對象為一般人民,當然亦包括已終結之個別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該辦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
              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依來函所述本件申請開發許可程序如尚
              未終結,而旨揭自救委員會請求提供之資料,如係屬開發許可程序之
              相關資料,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限於當事人及利
              害關係人始得申請閱覽卷宗。而所謂「當事人」係指依該法第二十條
              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又行政
              機關得否拒絕提供,應依同法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例如第三
              款規定涉及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得拒絕提供,但
              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件申請閱覽卷宗之准駁,宜
              由主管機關依上所述,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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