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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53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7 條
旨:
有關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主    旨:有關南投縣政府針對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業者訂定統一收費標
          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內民字第○九三○○○五六九三二號
              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為縣(
              市)自治事項。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三
              目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一)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三)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觀之,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私立殯葬設施之權責,明確規定及於管
              理而不及於經營,對於公立殯葬設施之權責及經營及管理,二者列舉
              規定不同。復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
              、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五  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所稱「收費標準」於私
              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縣(市)主管機關有核准權限,惟究歸屬於經營
              事項或管理事項,宜由  貴部探求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審酌之。如認「
              收費標準」係屬管理事項,則縣(市)應得以自治條例規範之;如屬
              經營事項,因非屬縣(市)自治事項,似不得以自治法規規範之,惟
              縣(市)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業者自行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應無不可。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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