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25 期 56-57 頁
有關可否補請領休假補助費,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
主 旨:有關方○傑、龍○君函詢貴局可否補請領八十七年、九十二年休假補助費 ,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局考字第○九三○○○八七一二號及 同年月二十六日局考字第○九三○○○九七四九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 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 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 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本部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二日以 (九○) 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示在案,並有司法 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係以已發生公法 上請求權為前題要件。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 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而此所謂 「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 (作為、不作為或忍受; 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 四、本件據以請領休假補助費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該休假補助費之請領究 係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建請 貴局本於權責審認之。 五、至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除因請求權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 外,於時效期間內僅有時效中斷、不完成,不因請求權人有無可歸責 之事由而受影響,併此敘明。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1031009 60 號函,與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 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