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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99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24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轉陳縣 (市) 政府法制業務建議四案,請行政院參採辦理一案
          ,其中  貴府函說明三有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院臺規移字第○九三○○○四三七
              八B號移文單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
              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是以,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行政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僅須依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發布之。至於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所發布行政規則之處
              理原則,本部業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一四七
              號函釋在案。
          三、檢附前開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函釋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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