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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50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18 期 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73 條
旨:
關於行政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為公司代表人時,如該代表人不在,得否將
該文書交付與該公司之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簽收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為公司代表人時,如該代表人不在,得否將
          該文書交付與該公司之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簽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北環七字第○九二○○六一六三九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
              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此際,應受送達人係
              該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非機關、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本身;故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自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件人員為補充送達,惟應注意倘上開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
              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則不適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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