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15 期 51 頁
關於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內總字第○九二○○六八○○八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次 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所生之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債 權債務關係,而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合先 敘明。 三 復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原屬於其他給與部分之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 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 不再另行單獨給與房租津貼,故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除 有該條款但書所定情形者外,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 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上開宿舍扣款,係屬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 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有關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 應適用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消滅時效之相關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三十一條以下之規定。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