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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56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12 期 27 頁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彙編(99年10月版)第 82 頁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規劃建置「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
擬對外提供查詢乙案

主    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規劃建置「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
          擬對外提供查詢,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適用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一一六一八號函
              。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
              個人之資料;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
              、第八款分別定有明文。有關建物之門牌、基地座落、格局、外觀、
              交易價格等資料,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尚不足以識別
              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從而並為本法之適用
              。
          三  次按行政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如有侵犯個人隱私者,依行政資訊公開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固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本件
              疑義係有關建物客觀資料之提供查詢,尚非涉及建物居住人之私生活
              領域事項,是否足以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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