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56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01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10 期 3-37 頁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彙編(99年10月版)第 178-179 頁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旨:
提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教育部
,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主    旨:關於  貴署函詢為推動反毒工作,提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
          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教育部,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法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警署刑偵字第○九二○○九二九九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教育
              部依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院長之裁示,要求  貴署提供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該部,係本
              於防制毒品危害及保護青年學生之必要,該等資料如屬電腦處理之個
              人資料,則其提供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之情形,  貴署應可援引該款規定逕予提供。
          三  次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保障
              民眾權益,其適用對象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
              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本件教育部並非上開規定適用
              對象,自無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適用之問題。至來函另詢及有無違反行
              政程序法乙節,惟並未具體敘明疑義所在,本部無從表示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