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七九九號函
。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法當
時國內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
,故上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
同條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 (星期一) 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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