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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117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02 期 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七九九號函
              。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法當
              時國內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
              ,故上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
              同條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 (星期一) 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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