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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07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50、15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26 條
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處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九二) 處台調貳字第○九二○八○二四
              八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
              政機關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行政
              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
              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簡言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係由行政機
              關擬定其內容並依法定程序發布或下達。惟「自治條例」之制度,揆
              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則應經地方立法
              機關議決通過。故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
              則。從而,地方自治團體於制定自治條例時,自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之適用。
          三  來函另詢「中央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處分時,應否依據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給予地方自治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疑
              義乙節,因有部分疑點有待釐清,俟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討
              論後再行復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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