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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6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97 期 55-56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60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81-1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161 條
旨:
關於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生效日期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八八) 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
          生效日期疑義乙案。
說    明:一  復貴室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日字第○九一○○一七四一八號書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同條第二項復將行政規則區分為屬於機關內部組織與職務運作
              之規定 (第一款) ,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第二款) 二大類。本
              件函詢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八八) 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究
              屬「解釋性函釋」或「創設性函釋」乙節,事涉「創設性函釋」之意
              義、內涵及性質究何所指,宜請貴室先行釐清。
          三  次查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如係就法規所為之解釋,固應
              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參照) 。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
              或屬官。」第一百六十一條復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
              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準此,行政機關訂定行政
              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
              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 (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一○○二
              二三五八號函參照) 。本件貴部前開函釋之生效日期請先予究明其性
              質後,再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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