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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2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83 期 56-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16 條
旨:
關於貴會就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陳請
釋疑乙案

主    旨:關於貴會就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陳請
          釋疑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一) 院台業貳字第○九一○一六
              二四七四號函副本及貴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陳情書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
              辦理之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尚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業經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復內政
              部在案。又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結論:「於行政程
              序法施行前已為之委託或託任,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委託或委任關
              係存續者,該行政機關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之公告程序;惟倘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託或委任者,則應
              另行公告之。」本件內政部 (營建署) 與受託訓練學校簽訂訓練委託
              合約書之執行期間如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屬行政程序法施
              行前所為之委託,依上開結論,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之程序。惟尚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託者,則應依該法第十
              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
              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依其意旨,上開所稱
              「缺乏事務權限者」,係指重大而明顯,諸如違反權力分立之情形而
              言。除此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轄或事務管轄,均屬得撤銷而非無故
              ,甚至不生影響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增訂六版,第三五九至三六○頁參照) 。本件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
              學校辦理工地主任訓練,並由該署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結業證書
              ,縱有瑕疵,惟尚非重大而明顯,揆諸前開說明,其行政處分自非無
              效。貴會認為本部前揭函復意見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條
              規定乙節,核屬誤解。
          四  末按營造業管理規則係內政部主管之法規,本部前揭函釋及前開係就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提供法律意見,僅供該部參考。至該部營建
              署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為證書核發之處分,有無違反營造業管理規
              則相關規定,以及原核發證書之處分如有瑕疵應如何補正等問題,應
              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本於權責依法處理。貴會就本案如有所主張或請求
              ,宜請逕向該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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