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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427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92 期 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0、3、46 條
旨:
關於學校退休校長申請閱覽該校相關文件所涉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規命令
之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學校退休校長申請閱覽該校相關文件所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
          他法規命令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校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中光人字第○九一○○○三○一四
              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
              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
              種資料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而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所列之人;
              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又其得申請之期間,係
              指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依同法第一百二
              十八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 期間經過前而言 (本部行政程
              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參照) 。故學校已退休離職校長就學
              校對教師個人所為之措施,經教師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而
              提起申訴、再申訴者,於該申訴、再申訴程序中,既非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自不得依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卷宗。
          三  至於學校對教師個人所為之措施 (包括行政處分及非屬行政處分之工
              作條件及管理措施等內部行為) 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
              款所定事項,係屬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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