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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66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有關濫用行政資源乙案
主    旨:關於監察院函,為據訴:  鈞院濫用行政資源,動員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
          揮中心等警察機關,轉送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之說帖,違反警察法及行
          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涉有違失案,經該院派委員調查竣事,請切實檢討
          改善見復乙案,謹研提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鈞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院臺財字第○九一○○四五○九三號函
              。
          二  按本件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一○一
              三○號函復  鈞院秘書處略以,核其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所稱之行政行為,並無該法之適用。復經監察院調查意見認定
              不適用該法有關公文書送達之規定在案,本部另無其他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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