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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1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26-7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旨:
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分局是否為行政機關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分局是否為行政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行執二字第○九一六一○○八四三號函。
           (一) 二、按行政機關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依行
                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至於行政機
                關之內部單位,則非獨立之組織體,亦無單獨法定地位,僅分擔機
                關一部分職掌,對外行為原則上均應以機關名義為之。另依學者及
                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通常應具備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及預
                算、印信等三要件。查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健保
                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局,且同條例對分局組織、職掌、員額等
                均分別訂有規定 (該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參照) ,似得認為
                有關健保局所屬分局之組織法規,已於該局組織條例中予以明確規
                範。另健保局所屬分局編有獨立之預算,並有印信得獨立對外行文
                。準此,健保局所屬分局應符合行政機關之要件,為獨立之組織體
                ,而非健保局之內部單位。貴署來函說明二之研析意見,尚無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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