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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22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83 期 55-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44、46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旨:
關於民意代表請勞工保險局提供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合格與不合格清冊
乙案
主    旨:關於民意代表基於為民服務請勞工保險局提供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合格
          與不合格清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
              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依本法第一百二
              十八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 期間經過前為之 (本部「行政
              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參照) 。而本法第四十四條及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則係規範行政機關
              資訊公開之基本原則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二者適用對象及範
              圍並不相同。又該行政資訊如係以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則亦應適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依該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除符合同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為蒐集之特定
              目的外之利用。準此,本件貴部來函說明三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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